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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文

对“收容教养” 应启动违宪审查
作者:【农地房】专业团队 律师  时间:2011年09月17日

北京市公安局15日公布了公布了对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寻衅滋事罪被处收容教养1年的决定后,引发了社会对收容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广泛关注,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是1年,比在方舟子被打一案中作为成年人买凶连伤两人的肖传国被处的5个月拘役的时间要长。许多人对这一处罚结果心存疑问,笔者认为“收容教养”制度不仅不合理,而且存在有违宪之嫌。
学生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,一时间,民怨鼎沸,使早已臭名昭著的收容遣送制度终于成了过街老鼠。而在打鼠的过程中,媒体的介入,三位法学博士和五名法学专家的上书,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无论如何,这个办法总算是被明智的领导层废止了,亡羊补牢,虽然有些晚,生命的代价过于大。但与收容遣送制度相比,长期为学者和有良知的司法、执法人员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,以及与此相近似的收容教育与收容教养制度,却没有被宣布废止,迄今还在实际中运用得不亦乐乎。李天一案件重新引起了大家对收容教养制度合法和合理性的质疑。
首先来了解一下收容教养制度是什么?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7条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38条而设立的,其对象是未成年人。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,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,由少年管教所执行。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-3年。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不是犯人,通常称作少年教养人员。
法律只规定“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。”但具体什么是“必要的时候”,法律没有规定,公安机关自由裁量。但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》第二十八条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、收容教养的,应当从严控制,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,一律不送。”。那本案中李天一完全可以由其李双江夫妇严加管教,完全有不送的法律依据,对他的处罚是否因其为名人子女而加重?
同时我国《宪法》第5条2款规定“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”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。”第37条规定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 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。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”因此,如果被收容教养的人员被剥夺自由或被监禁,应该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,由法院进行判决,不能仅凭公安机关单方面裁量,否则违反了国内最高法《宪法》这个其他国内法的母法和法源。因此,我国现有的“收容教养”制度存有违宪之嫌,应立刻启动对“收容教养”的违宪性审查,以确保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得到更大的保障。(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杨文)